当前位置: 塑机 >> 塑机介绍 >> 老干妈amp腾讯及当当网公章事件,难
作为职场人,可能你不一定知道公司成立需要的5章,但你一定知道其中的一枚章:公章。
公章有这么重要吗?难道真的堪比“玉玺”?
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一个消息,想必大家都有耳闻。那就是3人冒充老干妈职员,且伪造老干妈的公章,然后坑了腾讯大约万!且最后还是老干妈“帮腾讯报了警”!
当然,老干妈和腾讯也因此“火”了一把,事件被动式带来的品牌营销,其价值或远远超过事件中的万。这件事前后经过还是挺有意思的。
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同意原告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06万元的财产。公开消息称:腾讯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腾讯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相关款项。腾讯方面已多次催办无结果,故不得已最后依法进行了起诉。期间,老干妈公司方面出面回应:从未有过合作,也没投放过广告,更没签合同。然后直接报警,表示:腾讯方面可能是被骗了。
年7月1日,贵阳警方通报,事件系3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签订合作协议。
通报公告:
事件大白于天下后,因此腾讯也有了新的称号“逗鹅冤”(音同窦娥冤)。
于是乎,网络间出现了新的流行段子:
“总裁,老干妈资产已经申请查封了,已经在热搜晾了一天了”
“她认错了吗?”“她说我们认错人了。”
再来看看腾讯公司微博内容,有些自嘲之意。
纵观该事件前后,原来这一切都是公章惹的祸。
无独有偶,还是关于公章惹出一件事情:
老干妈腾讯事件之前,因为公章问题引来的祸事,还有这么一件事情,想必你也有所耳闻。
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人进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当当网及关联公几十枚公章。当当网报警了,并宣布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作废。
随后,李国庆也发声了:
之后,事件持续发酵。
可见争夺公司,首先先争夺公章!上市公司总裁李国庆亲自在线教学
PS:最近听闻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又亲自在线教学,进入当当网,带人撬开保险柜带走当当网营业执照等文件!事发之后,李国庆被警方拘留问话10多个小时,不过刚刚北京朝阳警方宣布对李国庆等人行政拘留。
延生阅读:中山特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事件经过
年7月近日,广东中山市公安局阜沙警方在打击欺行霸市行动中,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制假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窝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等人,现场查获学历文凭、经营许可证等余种假证余份,办事处、审批等余种假公章多枚,扣押电脑、打印机、过塑机、模板等制假工具一批。[1]
案件审查
经过公安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他们这个制假售假团伙主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自年3月份起秘密制售假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物,并将假冒公章、印章分别销往中山、广州等省内城市及广西、湖南、福建等省份。经审,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对制售假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刑事拘留。
以上关于公章事件,可以看出公章对于企业有多么重要,可谓堪比“玉玺”!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公司有法律顾问,律师一般会提醒,公司公章要有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不可乱用!
实务中,其实会经常遇到因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案例:
一、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对外处分权利,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独立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证明。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商终字第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法院认定,越炜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年9月,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越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医院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二、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由总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甬商终字第号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联高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王飞系建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建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年7月15日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虽然该合同上的公章与建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名称非完全一致,但建工公司在与江北联钢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已看到过该公章,并且建工公司就王飞出具的盖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的公章的欠条而与联钢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说明建工公司对王飞代表建工分公司购买钢材的行为是确认的,联钢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飞的身份和权限,因此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工分公司。建工公司认为王飞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建工公司以“疏忽”为由否认该公章代表建工分公司,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联高公司代办运输、将货送至宁海县城内交接,符合合同的约定,建工公司以其在宁海无承接项目为由认为与公司无关,系王飞个人行为,不予采信。联高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建工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三、企业往来业务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双方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中商终字第号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士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现上诉人主张夏太宝不是其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且买卖合同及欠条上所盖项目部章系虚假的。关于其第一项上诉理由即夏太宝是否系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问题,民源皮革公司与国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编号为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夏太宝系上诉人的项目部经理,且有权代表上诉人对民源皮革公司住宅楼、厂房、办公楼施工事宜进行管理,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二项上诉理由即买卖合同、欠条和授权委托书上所盖项目部章问题,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据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证据2“印章使用承诺”、证据3“企业管理制度证明”,其主张因证据2印章使用承诺涉及夏太宝本人,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如确系夏太宝本人签名,则可以认定上诉人未授权夏太宝使用过该枚印章,但该份承诺书仅在上诉人与夏太宝双方之间有效,且该枚印章真实与否并不影响夏太宝项目经理的身份,即使年11月7日欠条上未盖公章,因上诉人确曾在年7月23日向夏太宝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其项目经理身份和权限,则夏太宝为民源皮革工程所实施的买卖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而根据涉案买卖合同与欠条以及上面所盖的项目部印章,足以证明夏太宝是为民源皮革工程所实施的买卖行为,且该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至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4确认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存在,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送达给被上诉人高士清,故该通知书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四、企业公章持有者或保管者与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商终字第号杭州正晟纸塑有限公司与郭忠寿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正晟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虽然案涉借条中记载“以杭州正晟纸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但各方当事人并未确定具体抵押的财产,结合杭州正晟纸塑股份有限公司在落款担保人栏中加盖公章的行为,“以杭州正晟纸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作担保”更符合各方当事人出具借条时的本意,故可以认定正晟公司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其次,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杭州正晟纸塑股份有限公司未就其为张鹏伟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的决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杭州正晟纸塑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条中的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正晟公司关于担保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审法院在认定正晟公司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又判决正晟公司对张鹏伟、洁华厂、鹏迅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郭忠寿及张鹏伟、洁华厂、鹏迅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五、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民四终字第号赵留杰等诉芦云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芦云香提起诉讼的依据有由张红军、赵留杰、宇宏公司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书、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为证,故芦云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赵留杰、宇宏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未查明芦云香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向张红军支付借款万元,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认为,赵留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宇宏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对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印章的行为后果应属明知。同时,依据芦云香提交、由主债务人张红军于年9月1日签字确认的《收据》显示,张红军有借款万元的事实发生,故芦云香称涉案万元系由万元转接而来的辩解理由符合常理。张红军作为主债务人,其参与庭审是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但张红军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在以实际行为放弃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予以认可,故赵留杰、宇宏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赵留杰、宇宏公司上诉亦称,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系作废的印章、芦云香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业已由股东会议通过,故担保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赵留杰作为宇宏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时,其作为保证人身份同时,其对使用公司作废印章对外签订保证合同是明知的,故对于使用作废印章签订合同的后果应由担保人承担。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受公司章程约束,系实现公司自治的表现,股东会议决议对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但不能对外产生当然的对抗效力。六、企业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企业以这些除备案公章外的其他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号上海源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主要是金富士公司在4年7月以后有否继续向源颐公司供货以及年2月的对账事实是否存在。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金富士公司接到源颐公司的要货计划传真后,通过长途运输向源颐公司供货;除铺底货物之外,源颐公司应在发货之前将货款汇入金富士公司账户;双方每月底通过传真对账,源颐公司核对无误后应签章回传给金富士公司。该合同约定符合异地交易习惯,双方也按约定作了履行。金富士公司在原审提供了五份对账传真件及两份要货计划传真件,上面源颐公司的签章各有不同,有的是方型的财务章,有的是圆型的公章,公章也有大小不一的情况,说明源颐公司的签章比较随意。现源颐公司上诉称,年2月24日对账单上的章比其使用的公章小,但该对账单与3年11月对账单上源颐公司的章相一致,该签章与合同上的章不符的结果应由源颐公司自己承担。源颐公司认为年2月24日的对账单上的公章是金富士公司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源颐公司上诉还称,4年11月、12月的送货事实不存在。本院认为,该送货事实不仅有年2月24日的对账单所证明,还有金富士公司于原审提供的送货回执单等证据佐证,送货回执单均由源颐公司盖章签收,能证明源颐公司已收到货物。综上所述,源颐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其应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七、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盖公章并非企业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是技术专用章、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否则应当认定企业承认合同效力。如果相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企业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关于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措施
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和红头文件声明并以邮件等形式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